(2017)陕0630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与被执行人李守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明,高晓虎,李守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明,男,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申请执行人:高晓虎,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艺术学院教师,住陕西省西安市,系高云明之子。被执行人:李守印,男,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明、高晓虎与被执行人李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和高云明、高晓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12日高云明、高晓虎以与被执行人李守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高云明、高晓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黑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