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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邵理才、陆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理才,陆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特91号申请人:邵理才,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下岙村****号。申请人:陆一,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前溪路**号*幢***室。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59号总商会大厦2705。负责人:许阿青,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邵理才与陆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邵理才与陆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温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前赔偿给当事人邵理才7265.15元,支付给当事人陆一101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邵理才与陆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经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温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胡敏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青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