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财保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冰对路殿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10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冰,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路殿军,现住农安县。刘冰与路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做出(2016)吉0122财保109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冰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被保全人刘冰于2017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冰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