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5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凤礼、刘富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礼,刘富臣,苑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172号之一申请人:孙凤礼,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富臣,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苑鹏娟(系刘富臣之妻),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孙凤礼与被申请人刘富臣、苑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凤礼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富臣、苑鹏娟价值1422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科雷傲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孙凤礼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科雷傲牌汽车一辆,限额1422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