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5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凤礼、刘富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礼,刘富臣,苑鹏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172号之一申请人:孙凤礼,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富臣,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苑鹏娟(系刘富臣之妻),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孙凤礼与被申请人刘富臣、苑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凤礼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富臣、苑鹏娟价值1422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科雷傲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孙凤礼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科雷傲牌汽车一辆,限额1422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