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唐某某。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铁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某某、赵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本院依法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一处房产。在被执行人朱某某、唐某某暂无现款给付,且轮候查封的房产一时难以执行变现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恢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恒 审判员 于永生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鄢锁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