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文红与邢跃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红,邢跃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文红,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邢跃丽,女,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张文红与被执行人邢跃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张文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跃丽给付柜台转让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2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文红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文红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邢跃丽名下的银行帐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邢跃丽名下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铁西大街东地块成城蓉桥壹号小区C20栋2单元1107室的查封;三、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