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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951号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邵增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67元,由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