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尹德凤、钟培培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尹德凤,钟培培,苗福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翔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德凤(曾用名尹小凤),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培培,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全,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苗福汉,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德凤、钟培培,原审被告苗福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代理审判员 彭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