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吕炬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吕炬龙,肖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中路11号。负责人:罗黎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炬龙,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肖贞良,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吕炬龙、肖贞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透支本金167,758.23元和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吕炬龙、肖贞良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1056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