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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与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子工程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子工程办公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001号原告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A3栋。法定代表人:刘革,执行董事。被告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子工程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新政务大厅。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子工程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俊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