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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黄艳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黄艳红,胡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2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路17号。负责人:张伟。被申请人:黄艳红,女,汉族,住威海经区。被申请人:胡兴民,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申请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艳红名下位于威海华夏山海城百合花园31号602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亮亮书 记 员 于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