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龙琴、郑友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琴,郑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琴,女,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郑友安,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陈龙琴与郑友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限其于10月9日前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代理审判员 欧松岩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