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足花、余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足花,余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620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友富,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则中,该公司职工。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熊足湖北省罗田县。被告:熊足花,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余苗,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伯平、熊足花、余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30日,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亚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