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雪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雪根,曾用名:谢變根,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雪权,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开平市。是被告人谢雪根的弟弟。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雪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雪根及其辩护人谢雪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雪根分别于2017年4月的2日、3日、12日的12时30分许,趁工厂中午下班之机,进入其曾工作过的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荻海小巴站侧27号的开平市一全五金制品厂,潜伏至17时许工厂晚上下班后,利用放在厂内的仓库备用钥匙打开仓库门,将价值16025元的锡青铜热压阀641个盗走,卖给废品回收店得款2400元。破案后,公安人员在废品回收店缴回涉案的锡青铜热压阀111个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被告人谢雪根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人余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卢某、余某1、曾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缴获的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报告,扣押及发还材料,追赃说明,抓获经过,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雪根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雪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雪根退赔被害单位开平市一全五金制品厂13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