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路某诈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群众,住汶上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汶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诈骗罪、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鲁0830刑初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路某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鲁08刑终148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华、翟祥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赌博为业并雇佣工作人员以加盟互联网金融优质项目高额盈利为诱饵,以支付“技术转让费”“加盟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2015年以来,路某以“技术转让费”、“加盟费”的名义在汶上县骗取薛某20万元、罗某25万元、马某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无异议,辩称罗某、薛某、马某在给其钱之前都到其操作间去考察过,三人都知道是赌博,其没有对三人实施诈骗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多名工作人员,长期以赌博为业。另查明,汶上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路某台式电脑三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份,一个自称李静的女子通过微信向其介绍互联网金融项目,后路某与其联系并邀其实地考察。2015年9月19日,其到路某在济宁万达广场的办公室考察,路某带其参观了操作室。第二天,其又到路某在汶上县西和园的办公室考察,办公室有一个操作间,其到操作间去过两次,操作员登陆“鸿利”、“凯发”网站,路某还给其介绍了账户盈利情况。2015年9月26日,其让妻子和朋友分别往路某的卡里转了10万元,路某以协议未打印好为由没有出具收据。其担心不能挣钱,路某说让员工给其开几个会员账号,后其通过工行转给路某5万元,让路某充到其账户里,其在路某的操作间里见到电脑上登录着其鸿利网站账户,每个账户显示有12000多元,画面显示的是百家乐,一个大赌博台子,让选择押庄押闲,四个操作员操作,操作员根据电脑概率图分析,确定押庄押闲,这5万元两天就输完了,其才知道路某操作的是赌博网站,其问操作员怎么回事,操作员说三个月了没出现过这种情况。其质问路某,路某让其再打5万元,到济宁操作,其打了5万元,又输光了。2.证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份,杨某通过微信向其介绍说其公司有一个互联网金融项目,并邀其到公司考察。6月份左右,其到济宁考察,路某带其到办公室考察,其没有投资。十几天后,其又到路某在汶上县的办公室考察,路某给其演示操作控制股票走势的东西,还有一个像是赌场赌扑克牌的东西,其投资了10万元。后其又分三次将10万元转入路某在一个平台给其开的账户里。3.证人薛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8月份的时候,其在微信群里看到路某公司的业务员路某2发的信息,内容是有一个互联网金融项目,每天收益能达到8%-10%,是路某通过多年研发的一套金融操作的技术,能够保证每天最少8%-10%的收益,具体的资料或者操作方式需要与路某直接谈。大约两个月后,其与妻子成惠娜在济宁见到路某,在操作间路某给其看了操作界面和账户,说账户投了1万元,有的挣了17000元,有的翻倍了。第二天,其又到路某在汶上的操作间,路某说他的项目好,技术先进,能保证挣钱,让其拿20万元加盟费,其转给路某20万元加盟费,后路某就开始在操作间教其操作,其没学会。同年9月22日其与成惠娜、王晓晶再次来到汶上,路某又演示了操作过程,其还是没看懂。路某说让其先投资10万元,成惠娜转给路某10万元,其与路某打了个“协议条”,后来路某打电话说挣钱了,还说如果其想做大点就在天津弄个办公室,其准备好办公室后,路某带着操作员到天津,负责操作,其下班后去看盈亏,其看过路某在天津的操作界面,都是发牌、下注之类的,其才知道是网络赌博。4.证人王某证实2015年5月份,其到路某公司工作,路某让其签了一份保密协议,内容大体是不允许向外界透露他的商业机密,否则要赔偿100万元。其跟着路某先是打传奇游戏,过了一段时间又换了棋牌类游戏,有庄有闲,路某教给其一些操作的方法,其就按照路某教的方法操作,路某登陆游戏账号,账号内有1000或6000游戏币,其操作时有输有赢,赢了真能挣钱。2015年8月份,路某让其和李某1跟着甘肃的一个客户去了甘肃,路某让其与李某1按照他教给的方法给甘肃的客户操作,并将每天操作的最后的界面拍下来发给路某,其与李某1在甘肃待了大约十天。2015年10月份,路某带着操作员到天津给客户操作,在天津呆了大约十五天。并辨认照出马某和罗某是路某的客户,去过路某的操作间。5.证人李某1证实其于2015年四五月份到路某处工作,路某在汶上的办公室有四个操作员。路某开始说让其干游戏操作员,其玩了一个月传奇,后来换成百家乐棋牌游戏,路某说是一种博彩游戏,游戏界面登陆上去后,是一个发牌界面,选择押庄押闲,其按照路某的指挥操作,游戏界面右上角或左上角有一串数字,是游戏里面的分数。路某曾带过两三个客户到操作间参观,路某说他正在研究一款游戏,路某让操作员给客户演示,也是演示操作这个棋牌类游戏,发牌后路某让其出牌,路某给客户说按照他说的方法游戏就能赢。并辨认出罗某、马某都去过操作间。6.证人潘某证实其于2015年3月应聘到路某公司工作,其先是在电脑上打传奇游戏,后路某换了棋牌游戏,是一种积分游戏,游戏页面上显示庄闲,其按照路某的指挥点庄闲,挣积分。并证实薛某曾到过操作间,路某指着电脑游戏画面说:“你看看,这些翻倍了,都赢积分,都赚钱了”,路某就指挥操作员押注,这几次都赢积分了;罗某也曾到过操作间,路某指着电脑让操作员点庄闲,罗某光看,路某介绍说按照他的要求操作能赢积分,能挣钱;路某曾领着马某到操作间看操作,路某指着游戏界面让操作间点游戏上的庄闲,路某向马某介绍说按他的指挥点击能赢积分,能挣钱。7.证人宋某证实其于2015年7月份应聘到路某公司工作,其先是玩传奇游戏,后换棋牌游戏,一个女的发牌,上面有游戏积分,有庄有闲,通过点击庄闲赢积分。其上班时电脑显示棋牌游戏界面,上面都充满积分,其按照路某的指挥点击庄闲。并证实路某曾领着罗某、马某到过操作间,路某指挥着让其操作棋牌游戏,路某让点庄就点庄,点闲就点闲,上面显示积分。罗某和马某询问时路某把他们叫出去谈,其没听到过路某与客户谈到过技术加盟或入股之类的话。8.证人徐某证实其于2015年四五月份在路某公司工作,路某让其在电脑上操作游戏,先是传奇游戏,后换了棋牌游戏,路某教给其操作方法,庄是红点,闲是蓝点,根据规律点击押庄押闲,路某让签了一份保密协议。并证实路某曾带罗某、马某、薛某到操作间参观,其就按照路某教的方法操作。9.证人刘某证实其与苗某于2015年7月份通过网络招聘到路某的“金林立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上班时路某让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开始时,其在路某的指挥下玩传奇游戏,后换棋牌游戏赢积分,路某指挥着点庄闲,并证实路某领着罗某、薛某、马某三人去过济宁的操作间。10.证人苗某证实其于2015年7月份到路某的“金林立电子商务公司”工作。其先是玩传奇游戏,后路某说换博彩类棋牌游戏,每次游戏界面都是路某登录好,界面上有个棋牌桌,显示积分,有时有真人视频,发牌后,有庄闲,其按照路某的要求操作电脑界面,然后看积分能知道输赢。并证实路某曾带罗某、马某去过操作间,路某指挥操作员玩游戏押庄押闲,路某还说这个东西比较有研究,基本能赢。11.证人路某2、李某2、朱某、杨某、吴某对有关事实曾予以证实。12.汶上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6年7月27日对路某位于汶上县闫村社区16号楼的办公室进行检查,现场有三台电脑,均登录“百家乐”赌博网站,最南边显示器显示余额为“1858.5”。并依法扣押台式电脑三台、笔记本、工商银行银行卡22张、农业银行银行卡4张、其他银行银行卡3张、协议书4份、汽车抵押协议1份、操作计划1份、手机1部等物品一宗。13.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路某尾号9603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路某2、李某1等人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汇款凭证、路某与薛某签订的操作转让协议、合作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李某2与罗某微信聊天截图附卷佐证。14.被告人路某对有关事实曾予以供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长期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赌博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犯诈骗罪。经查,证人罗某、马某、薛某均证实其去过路某的操作间,见过操作间的游戏界面;证人王某、李某1、潘某、宋某、徐某、刘某、苗某均证实路某曾带罗某、马某、薛某到过操作间,路某指挥操作员玩“百家乐”博彩棋牌游戏,游戏界面是一个发牌的界面,选择押庄押闲,能显示积分,操作员按照路某的指挥押庄押闲,路某介绍游戏能赢积分,能挣钱;汶上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路某的办公室进行检查时,现场的电脑均登陆“百家乐”赌博网站,电脑显示器显示余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向罗某、薛某、马某隐瞒了其赌博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路某与赌博网站合伙诈骗罗某、薛某、马某财物或在界面上虚假呈现盈利诈骗罗某、薛某、马某财物,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路某对赌博罪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汶上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三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 歌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人民陪审员 王贵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野书 记 员 李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