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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甘元国与何志远仝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元国,何志远,仝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4152号原告:甘元国,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赵国昆,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远,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仝坡,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受理了原告甘元国诉被告何志远、仝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元国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元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