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石鹏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石鹏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904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5650288361。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民贸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鹏远,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石鹏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立案受理。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主动履行了缴费义务。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先富法官助理 彭丝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真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