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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秀菊、耿公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秀菊,耿公杰,李趁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民终2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秀菊,女,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博,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公杰,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李趁新,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其辉,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安秀菊因与被上诉人耿公杰、原审被告李趁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安秀菊一次性给付耿公杰2200元,双方就此事别无纠纷。二、李趁新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诉讼费112.5元由耿公杰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秀菊承担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林审判员  张 震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