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9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艳芳与慕显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芳,慕显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9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芳,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容城县。被执行人慕显昌,男,1989年1月5日出生,地址容城县。李艳芳与慕显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慕显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艳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慕显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艳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