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6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495李洪营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49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洪营,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开发区。上诉人李洪营因诉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胡正刚、许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民初7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洪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委托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李洪营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李洪营与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申请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该仲裁协议并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因此,发生纠纷后可依照协议约定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洪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