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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玉凤与朱孔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凤,朱孔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766号原告:孙玉凤,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丽,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孔铭,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临沭经济开发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海关路交汇处正直名车广场四楼。负责人:付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月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凤与被告朱孔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孙玉凤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孙玉凤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7日8时00分许,被告朱孔铭驾驶的鲁Q×××××号长城牌小型汽车沿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点时与由北向南过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侧和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孙玉凤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