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昌吉市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530号原告:昌吉市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昌吉市西外环路全优农资种子市场4-025号。法定代表人:刘慧。被告:张新军,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现住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原告昌吉市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昌吉市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欠款全部向原告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