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会与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7976号原告:刘会,女,汉族,1962年12月30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平,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君,重庆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诉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会负担。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