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会与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7976号原告:刘会,女,汉族,1962年12月30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平,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君,重庆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诉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会负担。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