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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大勇与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勇,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59号原告:冯大勇,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九洲溪雅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松洲。原告冯大勇与被告北京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大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大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大勇撤诉。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