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冠与闫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闫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2023号原告:王冠,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闫潇,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原告王冠诉被告闫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冠承担。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