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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6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陆翠莲、凌洪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翠莲,凌洪仁,唐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6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翠莲,女,194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凌洪仁,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唐吉莲,女,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翠莲与被执行人凌洪仁、唐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唐吉莲执行款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3041元。截止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凌洪仁、唐吉莲尚欠申请执行人陆翠莲借款87083.33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陆翠莲以已与被执行人凌洪仁、唐吉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6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