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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孟勇、张月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孟勇,张月仙,张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吴孟勇,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张月仙,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兆锋,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吴孟勇与张月仙、张兆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限其于10月9日前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代理审判员  欧松岩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