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某、黄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向某,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筠连民初字第40号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座落于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小河村3组产权证号为200700702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向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