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军华、毛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华,毛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何军华,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毛俊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在执行何军华与毛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