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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264顾庆银与吉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庆银,吉远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264号之一原告:顾庆银,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梁垛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远平,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东台市富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庆银与被告吉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顾庆银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庆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庆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顾庆银负担。审 判 长 丁 惠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