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12330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兴净化设备厂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永兴净化设备厂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330号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大厦22层B-01室。法定代表人:赵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赵剑,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永兴净化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奚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永兴净化设备厂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成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