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8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桂花,徐庆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8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该信用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邹桂花,女,1968年4月28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徐庆乐,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庆乐、邹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70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徐庆乐、邹桂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庆乐名下有址在德化县××小区××楼××室××房产××套,该房产经本院公开拍卖、变卖,于2017年3月20日成交,变卖价格为966880元,扣除评估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后,本次申请执行人受偿借款本息共计831869元,尚欠61963.24元未能受偿。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庆乐、邹桂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