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426-3号原告:孙,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号。被告:孙,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村。原告孙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行解决纠纷需要而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