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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426-3号原告:孙,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号。被告:孙,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村。原告孙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行解决纠纷需要而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