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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菊霞与被执行人娄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菊霞,娄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汤菊霞,女,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娄占荣,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汤菊霞与娄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娄占荣尚欠原告汤菊霞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0元(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原告汤菊霞仅主张50000元,自愿放弃剩余的利息),此款被告娄占荣于2016年7月12日前支付7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40元,由被告娄占荣负担。因被执行人娄占荣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菊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娄占荣名下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跃进新村××室房产和位于秦淮区万达新城××室、××室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娄占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204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59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轮候查封了其名下多套房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娄占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59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浦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