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中南、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中南,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崔新猛,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薄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财保28号申请人:周中南,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洪飞,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帆,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728847106。法定代表人:崔新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崔新猛,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62998179J。法定代表人:薄纯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薄纯峰,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申请人周中南于2017年9月25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位于利津县陈庄镇东四路东侧,北二路南侧,土地证号为利国用(2015)第0013号土地一宗、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账号为81×××67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账号为81×××73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7年10月11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保全函,并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中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位于利津县陈庄镇东四路东侧,北二路南侧,土地证号为利国用(2015)第00**号土地一宗。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万兴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账号为81×××67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大昌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账号为81×××73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中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玉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丙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