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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银平申请执行张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平,张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67号申请人胡银平,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海宽,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胡银平申请执行张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银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规定的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张海宽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海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宽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冰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