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银平申请执行张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平,张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67号申请人胡银平,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海宽,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胡银平申请执行张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银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规定的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张海宽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海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宽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冰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