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赵菁菁、汪贵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菁菁,汪贵高,吕倩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6337号申请人:赵菁菁,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东莞市企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汪贵高,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吕倩倩,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菁菁诉被申请人汪贵高、吕倩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菁菁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贵高、吕倩倩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菁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贵高、吕倩倩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冬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