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特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业福申请认定刘建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业福,刘建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特364号申请人刘业福,男,汉族,1949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刘建容,女,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刘业福申请认定刘建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业福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父女关系。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6日,被申请人刘建容在成都安定医院被明确诊断为精神分裂,经治疗痊愈出院。被申请人刘建容的其他直系亲属包括:母亲谭菊英、女儿周银嘉、哥哥刘建荣。现被申请人刘建容出现自言自语、情绪不稳定、睡眠障碍,应属于精神分裂症复发,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特申请宣告刘建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鉴定后再予以明确)。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刘业福和案外人谭菊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为刘建荣,女儿为被申请人刘建容。被申请人刘建容育有一女周银嘉,2000年9月22日出生,现未年满18周岁。2017年9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被申请人现无法定监护人选择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现状,被申请人现无法定监护人选择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业福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宇速录员 邹雪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