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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习亚平与乌海市富鑫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王显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亚平,乌海市富鑫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王显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4民初1022号原告习亚平,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乌海市富鑫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殷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王显东,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习亚平与被告乌海市富鑫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市富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王显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树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习亚平,被告乌海市富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斌,被告王显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习亚平诉称,2017年2月26日,被告乌海市富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0560元的袋子,被告王显东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56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显东辩称,事实属实,但原告未给被告提供相关检食品报装检验等材料,所以未给付原告货款。被告乌海市富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习亚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王显东、乌海市富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显东、乌海市富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被告王显东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购买袋子价款1056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显东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显东提出原告未履行检食品报装检验等材料,但并未书面约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显东应当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显东给付原告习亚平货款10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习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显东承担(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树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