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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阳虎与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虎,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镜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民初916号原告:阳虎,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法定代表人:郭洁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魏镜芝,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阳虎与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房地产公司)、魏镜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魏镜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被告魏镜芝立即连带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款165000元及利息24750元给原告阳虎(利息从2016年3月暂计至2017年6月按月息1%计算,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原告班组承接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的宋桂华庭楼盘工地的砌砖、批荡、装修、防水等劳务工作。该劳务工作完工后,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只支付小部分的工人工资,尚欠原告阳虎木工班组165000元及利息24750元。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后,双方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房屋抵工程款协议》,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同意用宋桂鸿源商住楼*幢*房(房屋建筑面积114.64平方米)和*房(房屋建筑面积114.34平方米)的两套房以1800元每平方价格计算抵偿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款。签订协议后,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上述协议,致使原告无法支付工资给工人。2015年10月22日,原告及工人到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随后该局于2016年4月11日到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召集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拖欠工人工资一事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以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的宋桂华庭小区中两套房作为工资支付。双方经调解后,被告至今也不履行协议承诺,致使原告无法支付工人的工资,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魏镜芝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房屋抵工程款协议、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情况说明、宋桂工地土木工程结算单;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案外人沈泽明承接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宋桂鸿源商住楼“宋桂华庭”工程,沈泽明雇请原告阳虎承接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雇请龙秀玉承接该工程中的水工工程。原告阳虎的工人班组完成了该工程。2015年8月6日,沈泽明与原告阳虎结算,签订《宋桂工地木工班结算单》确认阳虎木工班组总工资为102万元,已付855000元,余款165000元由鸿源房地产公司代付。2016年4月11日,鸿源房地产公司与龙秀玉签订《房屋抵工程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同意用宋桂鸿源商住楼*幢*房(房屋建筑面积114.64平方米)和*房(房屋建筑面积114.34平方米)两套房以总价412164元,抵偿鸿源房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款326000元,并在房屋办好证移交前,由原告补偿差价86164元给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协议并载明:签订协议后,2016年4月11日前,鸿源房地产公司及魏镜芝所写给原告的欠据均作废。另查明,龙秀玉于签订《房屋抵工程款协议》当天下午,由原告阳虎及阳开林两人分别在龙秀玉所持的协议上补签两人姓名。2017年3月30日,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龙秀玉、阳虎等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其载明:龙秀玉、阳虎等工人为鸿源房地产公司开发小区“宋桂华庭”的工人,鸿源房地产公司还剩326000元工人工资未支付给龙秀玉、阳虎。双方同意以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的宋桂华庭小区中两套房作为工资支付。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房屋抵工程款协议》。诉讼中,原告阳虎与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确认鸿源房地产公司欠原告阳虎劳务报酬共165000元,欠龙秀玉劳务报酬共161000元。鸿源房地产公司同意清偿上述欠款。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沈泽明雇请原告阳虎承接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宋桂鸿源商住楼“宋桂华庭”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原告阳虎的工人班组完成该工程后,沈泽明没有结清所欠阳虎的劳务报酬。鸿源房地产公司与龙秀玉签订《房屋抵工程款协议》,约定由鸿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清偿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沈泽明的债务已转让鸿源房地产公司。结合《宋桂工地木工班结算单》、《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龙秀玉、阳虎等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且原告与被告均确认鸿源房地产公司欠原告劳务报酬165000元,鸿源房地产公司亦同意清偿上述欠款。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支付劳务报酬165000元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债权的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中的第(四)项“(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应自本案原告起诉日,即2017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因未及时支付款项的违约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魏镜芝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请求魏镜芝对鸿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鸿源房地产公司及魏镜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1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支付之日止)给原告阳虎;二、驳回原告阳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阳虎已预付,被告郁南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