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伟和骆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骆积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760号原告黄伟,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骆积文,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五和乡新沟村农民,住该村九组20号。本院受理原告黄伟与被告骆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黄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魏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