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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财保44号申请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如春,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陆鹏程。申请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7年9月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黄小燕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