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华升与陈有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升,陈有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6653号原告:陈华升,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陈有明,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陈华升与被告陈有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2、由被告赔偿经济、精神损失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华升、被告陈有明系同村,原告于2011年起担任永康市象珠镇杏里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于2002年至2006年期间曾任杏里村村民第1小队队长。2004年杏里村土地改造,该村其他小队分到1万元补偿款,第1小队未领到。被告曾租用杏里村的戏房,尚欠租金未付。2012年9月12日,杏里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起诉被告,诉讼期间,被告于2013年2月9日擅自将应上交杏里村戏房的房租款1万元分发到该村第1小队村民,以抵销2004年未领到的土地补偿款。但是,该方案未得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经本院判决由被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嗣后,被告认为是原告陈华升从中作梗,处事不公,向象珠镇党委政府等部门信访。2017年3月18上午,被告陈有明在杏里村公共场合张贴大字报,其中内容有“。借用权益之便,拉帮结派,拉拢谋私,占集体便宜,图谋不轨的墙上吹风倒人物为伍,假公济私,心术不正,打击报复,真想一手遮天,如此手段与黑劣势力有何区别。”。2017年4月8日,被告在第1小队村民内分发书面材料,其中内容“。未经法人代表批准同意,趁村沙场投票成功之际,收取钱后半路拦截抢钱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被告陈有明主张其公开信上内容属实,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通过发布公开信,张贴大字报的方式进行公开评论。被告陈有明张贴大字报在老人活动室、村戏房墙面上,大范围分发书面材料,其目的就是为了引起大家的注意。其使用的言语会使原告陈华升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影响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陈华升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精神损失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有明立即停止对原告陈华升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华升赔礼道歉。三、由被告陈有明赔偿原告陈华升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