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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明与王洁喜、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王洁喜,郑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3513号原告:陈明,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渐,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洁喜,男,1991年5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天长市。被告:郑海燕,女,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长市。原告陈明与被告王洁喜、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洁喜、郑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洁喜、郑海燕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王洁喜、郑海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日,王洁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7月25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王洁喜、郑海燕一直拖而未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陈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王洁喜于2017年7月3日向陈明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郑海燕对借款负有清偿责任。王洁喜、郑海燕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日,王洁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明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7月25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陈明催要,王洁喜、郑海燕一直拖而未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此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王洁喜向陈明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王洁喜与郑海燕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王洁喜与郑海燕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陈明主张王洁喜与郑海燕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年利率6%承担自逾期之日的利息。综上所述,陈明要求王洁喜、郑海燕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洁喜、郑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洁喜、郑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