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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伟华、青岛联合丰垚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华,青岛联合丰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华。被执行人青岛联合丰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伟华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合丰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7176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侯昭龙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