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伟策与陈昭仁、杨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策,陈昭仁,杨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766号原告:黄伟策,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陈昭仁,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杨建勇,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黄伟策诉被告陈昭仁、杨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昭仁归还原告黄伟策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6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杨建勇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变更为: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昭仁、杨建勇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6日,被告陈昭仁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黄伟策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杨建勇提供担保。同日,被告陈昭仁、杨建勇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款人陈昭仁向黄伟策暂借人民币(小写)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7年4月6日起;借款由杨建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借款之日止。借款人陈昭仁在《借据》账号处载明收现金叁万元,并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被告杨建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印。《借据》未载明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陈昭仁未偿还借款,被告杨建勇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昭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策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建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昭仁、杨建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锋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徐 奇?PAGE?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