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与马付庆、马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马付庆,马俊云,马水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305号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内黄县楚旺镇王庄桥南。负责人李振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付庆,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马俊云,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马水云,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与被告马付庆、马俊云、马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内黄县鑫顺汽车运输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康运庄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