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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武秀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武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57号罪犯汪武秀,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武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汪武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628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7)桂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汪武秀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16日入监狱服刑。2010年9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0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32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3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至2031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汪武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汪武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汪武秀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武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86.4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武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武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