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林海、杨洪明等与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海,杨洪明,杨燕明,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1930号原告:杨林海,男,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杨洪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杨燕明,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高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林海、杨洪明、杨燕明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林海、杨燕明及原告杨林海、杨洪明、杨燕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林海、杨洪明、杨燕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34,612元、丧葬费39,024元、交通费2,000元、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3,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费用要求被告承担15%责任为109,362.9元;2、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患者周桂英于2016年8月15日因胸部不适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慢性胃炎,给予预约一周后行胃镜检查,达喜(铝碳酸镁片)口服,并嘱停用肠溶阿司匹林一周。回家后患者遵医嘱服用达喜,但仍感胸部不适。次日2016年8月16日早上6时许家属发现患者病危,经120急救人员进行抢救后,宣告死亡。据上述诊疗过程,原告认为,对一名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多种基础疾病的患者,在其发生胸部不适后没有予以必要的辅助检查,轻易排除心脏疾患,导致误诊误治,患者病情病情恶化死亡。另外,被告盲目诊断胃炎,并停用患者既往服用的肠溶阿司匹林,加重了患者病情恶化等过错,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故诉至本院。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辩称,本案已经过了两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是被告与周桂英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5日患者周桂英因嗳气、胸骨后不适3天至被告消化科就诊。查体:腹部无不适。初步诊断为慢性胃炎。给予预约胃镜检查(预约日期8月22日),暂停阿司匹林口服1周检查;建议HP(幽门螺旋杆菌)检测(患者不同意做),开具达喜每日3次,每次1.0g口服。胃镜前常规检查:8月15日谷丙转氨酶17IU/L(参考值0-40IU/L),谷草转氨酶18IU/L(参考值0-38IU/L);乙肝表面抗原0.44.阴性(参考值≥1阳性,≤1阴性)。心电图:正常心电图(心率79次/分,窦性心律)。家属表示8月16日6时在家中发现患者神志不清,没有反应。呼叫120急救医师到场,患者已死亡。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主要死亡原因:车到人亡,脑梗死。2016年10月14日,原告杨燕明与被告共同委托上海市松江区医学会组织鉴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该医学会于2016年12月2日出具沪松医损鉴[2016]015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诊断思路狭窄的不足,但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5月5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2017年6月2日,在市医学会医疗鉴定工作办公室主持下,医患双方从上海市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专家库(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法医)中各专业各随机抽取1名专家编号,医学会工作人员随机抽取1名心血管内科专家编号,共7名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候补专家按各自抽签的顺序依次递补,各方确认后签字。2017年6月9日,组织召开鉴定会。2017年6月2日随机抽取的3位正式编号、4位候补编号专家出席,组成专家鉴定组并推选产生组长1名。到会的患方代表3名,医方代表3名。经过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专家提问,经表决、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意见形成“不构成医疗损害”的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专家合议书》上签名,并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原稿中说明理由,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2017年6月14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了沪医损鉴[2017]12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1、诊断依据:患者老年女性,依据自诉有嗳气及胸骨不适,且长期口服拜阿司匹林片,该药物可能对胃肠道有刺激不适,预检分诊至消化内科门诊,初诊考虑慢性胃炎有一定依据,胃镜检查有适应症。2、停药指征: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可能导致胃肠道不适,如消化不良、胃粘膜病变等,可引起炎性改变、溃疡、出血。阿司匹林片为抗血小板聚集药物,该患者长期服药,立即行胃镜检查增加出血风险。故为预防胃镜检查出血,暂时停服阿司匹林片符合医疗常规。停服一次阿司匹林片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3、猝死:患者在医方门诊当日曾检查心电图正常,根据现有资料,无依据表明患者当时有心脏病急诊,故无留观依据。患者上午就诊,鉴定会现场患方表示患者约11:40许回到家中,次日凌晨6时许发现患者死亡。因未行尸体解剖,确切死亡原因无法明确。结合其原有心血管疾病史及发病急骤,考虑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4、存在不足:医方在诊疗过程中鉴别诊断欠充分,病史书写不完善(门诊病史中仅写预约胃镜检查,漏写心电图、肝功能检查医嘱记录,无随访医嘱),但就诊当日患者所行的心电图检查显示心率79次/分、窦性心律,为正常心电图。根据现有送鉴资料,无确切依据表明本次门诊诊治过程与患者猝死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鉴别诊断欠充分、病史书写不完善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另查明,原告杨林海系患者周桂英的配偶,原告杨洪明、杨燕明系患者周桂英的儿子。患者周桂英于1947年8月12日出生,于2016年8月16日死亡,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以上事实,有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病历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上海市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时的程序合法,且对于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在鉴定结论《专家合议书》上签名,故本院对该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根据鉴定结论显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损害,故原告基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林海、杨洪明、杨燕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1,343.50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诉讼费8,343.50元,由原告杨林海、杨洪明、杨燕明负担1,343.50元(已付),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负担7,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