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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1民初563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临夏县.被告:冯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娘家住永靖县王台镇幸美村十社281号.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男孩杨xx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现年4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10月,被告以买东西为由向原告要钱,随后无缘无故的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现年4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10月,被告以买东西为由向原告要钱,随后无缘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5万元。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在《民族日报》上依法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现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生育了孩子。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分居生活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孩子抚养应维持现状,更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向被告主张孩子抚养费的诉求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男孩杨xx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芳审 判 员  郭 明人民陪审员  陶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